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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合安全标准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可以十倍索赔餐饮行业一定要当心

案情简介:孙某因喜爱吃某粤菜馆的烧味双拼,在服务员的推荐下购买该店的广式腊肠5包,买完后发现该店服务员在处理店内未卖出去的已过期的10袋腊肠,于是说:腊肠这种东西怎么会过期呢,你五折处理给我带回家自己吃。服务员心想,不卖也是扔掉,五折也是赚了,于是将10袋过期腊肠490元卖给孙某。 法院认为:①《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即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调整范围。②本案中,双方对孙某从粤菜馆购买腊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腊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粤菜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系为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故即使粤菜馆认为孙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粤菜馆赔偿孙某4900元。 中成伟业法务部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即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保护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针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有三:1.一方为生产、销售等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2.消费者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3.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三个要件齐备即可,并未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明知其该商品存在缺陷做出要求。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解释权威性地确定了知假买假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十倍赔偿的,不因其知假买假而免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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